成功拒賠無從業資格證案件發表時間:2017-09-04 17:09 案情簡介 人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業保險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交通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作為公交公司聘請的公共汽車駕駛員除應當取得駕駛證外,還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而本案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所取得的從業資格證為出租車從業資格證,明顯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和交通法規規定不符。 公交公司作為專業的公共交通運輸企業,對于相關交通法規的要求應當知道,其在選任駕駛員時應當保證駕駛員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其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商業三者險合同時也完全能夠知曉、明白關于從業資格證的規定、要求和含義,故保險公司關于商業三者險免賠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案例索引 一審: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2015)灣民一初字第157號民事判決(2016年8月2日) 二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1民終2182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17日)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13時許,何定勝駕駛贛A9B025小型普通客車沿105國道由東往西行駛江西豪邦實業有限公司路段時,與原告郭尉來駕駛的由北往南過馬路的無牌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南昌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92天,花費住院費用156145.88元。 2015年9月22日,經永修永正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三級、七級和十級多個等級,部分護理依賴。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何定勝負事故主要責任,郭尉來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肇事車輛所有人系南昌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安義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何定勝系公交公司聘請的司機,取得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同時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證。因協商不成,原告郭尉來訴至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請求各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計幣896093.91元。 保險抗辯 保險公司辯稱:要求被告何定勝與公交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及從業資格證,如不能提供,我公司拒賠。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財險公司提出,被告何定勝無從業資格證,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被告財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履行其說明義務,故本院對財險公司提出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br /> 人保財險安義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定,從事客運運輸人員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時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而本案中,南昌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允許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運輸并導致交通事故,其行為完全符合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上訴人財險公司不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何定勝雖然在二審過程中提交了從業資格證,但是該證為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而何定勝駕駛的為公共汽車,二者明顯不相符合。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商業三者險306729.64元?!?/span>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3)經設區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等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本案中,公交公司作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財險公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財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責任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交通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何定勝作為公交公司聘請的公告汽車駕駛員除應當取得駕駛證外,還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而何定勝在事故發生時所取得的從業資格證為出租車從業資格證(該證系城市出租汽車行駛使用),明顯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和交通法規規定不符。另一方面,財險公司也對保險合同中的該免責條款加黑加粗予以了強調,履行了免責提示義務,且公交公司作為專業的公共交通運輸企業,對于相關交通法規的要求應當知道,其在選任駕駛員時應當保證駕駛員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其在與財險公司簽訂商業第三者險保險合同時也完全能夠知曉、明白關于從業資格證的規定、要求和含義,故本院對財險公司關于商業三者險免賠的主張,予以采信,即財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損失,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2萬元以外的部分均由公交公司承擔?!?/span> 據此,2017年3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贛01民終2182號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人保財險安義支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